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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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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服务业综合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推进我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全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五)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参与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和对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全市融资的规模、结构、投向及政策建议,指导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定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省、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工作;按市级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建设项目。

(七)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及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全市低碳城市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重大问题。

(八)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研究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之间的关系,制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动员征用办法和平战转换机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完成上级国防动员部门赋予我市的相关国民经济动员任务。

(九)牵头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对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征求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准入标准、经济社会效益评估等要求,对项目给予规划引导。

(十)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分析全市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与监管的建议。

(十一)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作价原则和办法,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和管理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三)承担全市范围内重大价格范围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管理价格举报投诉事项。

(十四)负责党政机关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价格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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