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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改局(物价局)、三亚供电局、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668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49号)精神,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按琼价价管〔2017〕668号文件规定执行(电价表详见附件)。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一)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不包含电费),上限标准如下: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0.80元/千瓦时,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千瓦时。换电服务费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费用(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服务费用),根据我市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二)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充电服务,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经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四、其他事项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